以案普法|玉溪近年森林火灾案例(十)

2024-03-15 142次 来源:玉溪发布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5条规定,过失引起森林火灾,危害公共安全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构成失火罪;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14条和第115条规定,故意纵火烧毁林木,危害公共安全的,构成放火罪。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
案例十 许某某农事用火引发森林火灾案


2010年3月5日,元江县咪哩乡村民许某某因烧自家甘蔗地不慎引发森林火灾,造成过火面积3659.89亩,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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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市森防指

编辑:朱景芳

初审:李梅
审核:徐凤祥